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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APP官网入口|零刺青|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

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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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ღ★★◈、三中全会精神ღ★★◈,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有关要求ღ★★◈,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ღ★★◈,现印发给你们ღ★★◈,请遵照执行ღ★★◈。

  第一条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GEC)ღ★★◈,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交易ღ★★◈,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等要求凯发APP官网入口ღ★★◈,制定本规则ღ★★◈。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ღ★★◈、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ღ★★◈、常规水电ღ★★◈、生物质发电ღ★★◈、地热能发电ღ★★◈、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ღ★★◈、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ღ★★◈。

  第三条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ღ★★◈,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ღ★★◈、消费的唯一凭证ღ★★◈。绿证核发和交易应坚持“统一核发ღ★★◈、交易开放ღ★★◈、市场竞争ღ★★◈、信息透明ღ★★◈、全程可溯”的原则ღ★★◈,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ღ★★◈,交易面向社会开放ღ★★◈,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ღ★★◈,信息披露及时ღ★★◈、准确ღ★★◈,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ღ★★◈、防篡改ღ★★◈、可追溯ღ★★◈。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具体政策设计ღ★★◈,制定核发交易相关规则ღ★★◈,指导核发机构和交易机构开展具体工作ღ★★◈。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具体负责绿证核发工作ღ★★◈。

  第六条电网企业ღ★★◈、电力交易机构ღ★★◈、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绿证核发工作ღ★★◈,为绿证核发ღ★★◈、交易ღ★★◈、应用ღ★★◈、核销等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ღ★★◈。

  第七条绿证交易机构按相关规范要求负责各自绿证交易平台建设运营ღ★★◈,组织开展绿证交易ღ★★◈,并按要求将交易信息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ღ★★◈。

  第八条绿证交易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ღ★★◈。卖方为已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ღ★★◈,买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ღ★★◈、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ღ★★◈。买方和卖方应依照本规则合法合规参与绿证交易ღ★★◈。交易主体可委托代理机构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ღ★★◈。

  第九条电网企业ღ★★◈、电力交易机构ღ★★◈、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ღ★★◈,以及交易主体委托的代理机构ღ★★◈,应按要求及时提供或核对绿证核发所需信息ღ★★◈,并对信息的真实性ღ★★◈、准确性负责ღ★★◈。电网企业还应按相关规定ღ★★◈,做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补贴项目绿证收益的补贴扣减ღ★★◈。

  第十条交易主体应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建立唯一的实名绿证账户ღ★★◈,用于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ღ★★◈,记载其持有的绿证情况ღ★★◈。其中ღ★★◈:

  卖方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后ღ★★◈,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注册绿证账户ღ★★◈,注册信息自动同步至各绿证交易平台ღ★★◈。买方可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注册绿证账户ღ★★◈,也可通过任一绿证交易平台提供注册相关信息零刺青ღ★★◈,注册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并生成绿证账户ღ★★◈。省级专用账户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统一分配ღ★★◈,由各省级发改ღ★★◈、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ღ★★◈,用于参与绿证交易和接受无偿划转的绿证ღ★★◈。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可依据补贴项目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相关要求ღ★★◈,设立相应的绿证专用账户ღ★★◈。

  第十一条交易主体注册绿证账户时应按要求提交营业执照或国家认可的身份证明等材料ღ★★◈,并保证账户注册申请资料真实完整ღ★★◈、准确有效ღ★★◈。其中卖方还须承诺仅申领中国绿证ღ★★◈、不重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证ღ★★◈。

  第十二条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ღ★★◈,交易主体应及时提交账户信息变更申请ღ★★◈。账户可通过原注册渠道申请注销ღ★★◈,注销后交易主体无法使用该账户进行相关操作ღ★★◈。

  第十三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由国家能源局按月统一核发绿证ღ★★◈,稳步提升核发效率ღ★★◈。

  第十四条对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ღ★★◈、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ღ★★◈、生物质发电ღ★★◈、地热能发电ღ★★◈、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ღ★★◈,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上网电量ღ★★◈,核发可交易绿证ღ★★◈。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常规存量水电项目上网电量ღ★★◈,现阶段核发绿证但暂不参与交易ღ★★◈。

  第十五条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ღ★★◈。不足核发1个绿证的当月电量结转至次月ღ★★◈。

  第十六条绿证核发原则上以电网企业ღ★★◈、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基础ღ★★◈,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相核对ღ★★◈。

  电网企业ღ★★◈、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每月22日前凯发APP官网入口ღ★★◈,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推送绿证核发所需上月电量信息ღ★★◈。

  对于自发自用等电网企业无法提供绿证核发所需电量信息的ღ★★◈,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直接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供电量信息ღ★★◈,并附电量计量等相关证明材料ღ★★◈,还应定期提交经法定电能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电能量计量装置检定证明ღ★★◈。

  第十七条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开展绿证核发工作ღ★★◈。对于电网企业ღ★★◈、电力交易机构无法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的ღ★★◈,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申报数据及材料初核ღ★★◈,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复核后核发相应绿证ღ★★◈。

  第十八条绿证既可单独交易ღ★★◈;也可随可再生能源电量一同交易ღ★★◈,并在交易合同中单独约定绿证数量ღ★★◈、价格及交割时间等条款ღ★★◈。

  第十九条绿证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平台开展交易ღ★★◈,目前依托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ღ★★◈,以及北京ღ★★◈、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绿证单独交易ღ★★◈;依托北京ღ★★◈、广州ღ★★◈、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开展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ღ★★◈,依托各省(区ღ★★◈、市)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省内绿色电力交易ღ★★◈。

  第二十条现阶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ღ★★◈。绿证交易最小单位为1个ღ★★◈,价格单位为元/个ღ★★◈。

  第二十一条绿证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挂牌交易ღ★★◈、双边协商ღ★★◈、集中竞价等ღ★★◈,交易价格由市场化方式形成ღ★★◈。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与各绿证交易平台实时同步待出售绿证和绿证交易信息ღ★★◈,确保同一绿证不重复成交ღ★★◈。

  (一)挂牌交易ღ★★◈。卖方可同时将拟出售绿证的数量和价格等相关信息在多个绿证交易平台挂牌ღ★★◈,买方通过摘牌的方式完成绿证交易和结算ღ★★◈。

  (二)双边协商交易ღ★★◈。买卖双方可自主协商确定绿证交易的数量和价格ღ★★◈,并通过选定的绿证交易平成交易和结算ღ★★◈。鼓励双方签订省内ღ★★◈、省间中长期双边交易合同凯发APP官网入口ღ★★◈,提前约定双边交易的绿证数量ღ★★◈、价格及交割时间等ღ★★◈。

  第二十二条可交易绿证完成交易后ღ★★◈,交易平台应将交易主体ღ★★◈、数量ღ★★◈、价格ღ★★◈、交割时间等信息实时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ღ★★◈。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绿证交易信息实时做好绿证划转ღ★★◈,划转后的绿证相关信息与对应交易平台同步ღ★★◈。

  对2023年1月1日(不含)前投产的存量常规水电项目对应绿证ღ★★◈,依据电网企业ღ★★◈、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的水电电量交易结算结果ღ★★◈,从卖方账户直接划转至买方账户ღ★★◈;电网代理购电的ღ★★◈,相应绿证依电量交易结算结果自动划转至相应省级绿证账户ღ★★◈,绿证分配至用户的具体方式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ღ★★◈。

  第二十三条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对应绿证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ღ★★◈,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绿色电力交易结算信息做好绿证划转ღ★★◈,划转后的绿证相关信息与对应电力交易中心同步ღ★★◈。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方式等按相关规则执行ღ★★◈。

  对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ღ★★◈,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底ღ★★◈。

  超过有效期或已声明完成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凯发APP官网入口ღ★★◈,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应及时予以核销凯发APP官网入口ღ★★◈。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直接或间接干扰绿证市场ღ★★◈,包括干涉绿证交易价格形成机制ღ★★◈、限制绿证交易区域等ღ★★◈。

  第二十六条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组织实施ღ★★◈,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ღ★★◈。

  第二十七条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提供绿证在线查验服务ღ★★◈,用户登录绿证账户或通过扫描绿证二维码ღ★★◈,可获取绿证编码ღ★★◈、项目名称ღ★★◈、项目类型ღ★★◈、电量生产日期等信息ღ★★◈。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按要求汇总统计全国绿证核发和交易信息ღ★★◈,按月编制发布绿证核发和交易报告ღ★★◈。支撑绿证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ღ★★◈、能耗“双控”ღ★★◈、碳市场等有效衔接ღ★★◈,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会同电网企业ღ★★◈、电力交易机构按有关要求及时核算相关绿证交易数据ღ★★◈。

  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披露全国绿证核发ღ★★◈、交易和核销信息ღ★★◈,各绿证交易平台定期披露本平台绿证交易和核销信息ღ★★◈。披露内容主要包括绿证核发量ღ★★◈、交易量ღ★★◈、平均交易价格ღ★★◈、核销信息等ღ★★◈。

  第三十条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和各绿证交易平台应按照国家相关信息数据安全管理要求ღ★★◈,利用人工智能ღ★★◈、云计算ღ★★◈、区块链等新技术ღ★★◈,保障绿证核发交易数据真实可信零刺青ღ★★◈、系统安全可靠ღ★★◈、全过程防篡改ღ★★◈、可追溯ღ★★◈,相关信息留存5年以上备查ღ★★◈。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绿证制度实施的监管ღ★★◈,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ღ★★◈。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ღ★★◈。

  第三十二条因推送数据迟延ღ★★◈、填报信息有误ღ★★◈、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绿证核发或交易有误的凯发APP官网入口ღ★★◈,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或绿证交易平台应及时予以纠正ღ★★◈。

  (一)对于绿证对应电量重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证ღ★★◈,或存在数据造假等行为的卖方主体ღ★★◈,以及为绿证对应电量颁发其他同属性凭证的绿证交易平台ღ★★◈,责令其改正ღ★★◈;拒不改正的ღ★★◈,予以约谈ღ★★◈。

  对于扰乱正常绿证交易市场秩序的交易主体ღ★★◈,责令其改正ღ★★◈;拒不改正的ღ★★◈,予以约谈ღ★★◈。

  第三十四条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据本规则编制绿证核发实施细则ღ★★◈,各绿证交易平台依据本规则完善绿证交易实施细则ღ★★◈。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ღ★★◈、三中全会精神ღ★★◈,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有关要求ღ★★◈,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ღ★★◈,现印发给你们ღ★★◈,请遵照执行ღ★★◈。